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2010-5-27:安全的恐慌(中興大學物理學系林怡君小姐)

在關於言論自由是否應該受到限制的討論中,經常被引述的是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841-1935)的觀點。在美國社會黨總書記申克Charles Schenck控告美國一案中,霍姆斯寫道

The most stringent protection of free speech would not protect a man falsely shouting fire in a theater and causing a panic....The question in every case is whether the words used are used in such circumstances and are of such a nature as to create a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hat they will bring about the substantive evils that Congress has a right to prevent.
他在此所揭櫫的「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成了往後五十年檢驗言論自由的標準,而「在戲院中冒稱失火引起恐慌」也從此成了討論言論自由的界線時最常被引用的例子。

根據記載,霍姆斯所提出的標準引起法學界的關切批評,因為對於特定的言論是否構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往往無法明顯而立即地判定。以霍姆斯提出的例子而言,不管是不是真的發生火災,在戲院中大喊失火會不會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關鍵在於恐慌的發生與蔓延。如果能證明恐慌確實會發生,也會蔓延開來,而且也能證明蔓延開的恐慌會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那麼我們才能斬釘截鐵地判定這樣的言論會構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

問題是,真的會引發恐慌嗎?恐慌真的會蔓延開來嗎?而且,即使恐慌蔓延開來,真的會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嗎?

如果大喊失火的人是承諾屢屢跳票的政客,大概只有忠心耿耿的粉絲才會心生恐慌;但這種傻瓜日漸減少,沒理由在戲院裡會特別多,所以恐慌很難蔓延開來。而如果大喊失火的同時看不到搖曳的火光,也嗅不到瀰漫的煙霧,恐怕只有大喊失火的人會感到恐慌,害怕被專心看戲的觀眾當成瘋子給踹出去。

如果真的失火了,恐慌蔓延開來,就一定會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嗎?明天,五月二十七日(週四)中午十二點十分,在物理學系(理學大樓)601會議室,物理學系二年級的林怡君小姐將要告訴我們,她如何以電腦模擬的方式來證明霍姆斯的例子在逃生通道經過適切設計的戲院中會失效,以及研究如何在恐慌中避免明顯而立即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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